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房地产估价行业依法合规经营,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规避风险,避免恶性竞争,维护会员利益及行业有序健康发展,依据《资产评估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规章和《南阳市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章程》,特制定《南阳市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以守法、诚信、公平、自我约束为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南阳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评估机构及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加入本公约的机构与本人,作为本公约发起倡导人之一,在相关刊物或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四条 根据国家赋予行业协会的职责,南阳市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市房估协)担负本公约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守约褒扬、违约处理、修订解释的职责。协会秘书处是相关职责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五条 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贯彻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决定、规则。按规定准确上报相关信息资料,公开应公示的事项。不隐瞒事实、弄虚作假。
第六条 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性。
第七条 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估价规范、估价指导意见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严格执行评估机构法定禁止性行为的各项规定。不聘用、不指定不符合法律规章的人员从事房地产评估相关业务。
第九条 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恶意挖同行执(从)业人员,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聘用同业人才。
第十条 不以欺骗、利诱、胁迫、不计成本恶意压价、支付回扣或贬损、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一条 不签署和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恪守职业道德、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不违反法定禁止性行为规定。房地产估价师(以下简称估价师)开展房地产评估业务必须注册在一个评估机构,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执业,杜绝“挂证”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按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公约使用范围内的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应充分认知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自律条款,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协会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1、结合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机构的备案管理及对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开展自律公约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2、审核评估机构填报协会的相关信息资料。
3、组织评估机构汇报专项工作。
4、受理投诉、举报并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市协会秘书处负责向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会员履行本公约监督检查的情况,协会理事会负责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员履行本公约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四章 守约褒扬
第十七条 对守约的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以适当方式给予褒扬。
第十八条 在行业评优或信用等级评定中,将评估机构的守约作为评选的基本条件。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和估价师履行本公约的情况作为推荐协会换届候选理事单位及候选理事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 在对外宣传、推荐工作中,将守约评估机构列为宣传、推荐的重点。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经查实并被认定为违约行为的,由市房估协根据违约程度,给予警示提醒、业内通报、社会公示、建议行政处罚等方式处理并要求整改。评估机构对本机构评估专业人员从业行为负责,承担违约的责任。
1、警示提醒:以书面或约谈的形式告诫、提醒。
2、业内通报:以适当方式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3、社会公示:在市级新闻媒介上或市房估协微信公众号上公示。
4、建议行政处罚: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倡导人以自愿加入为原则,倡导人应举行签字仪式。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南阳市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负责解释。
南阳市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重要提示:
请各会员单位严于律己,共同遵守;相互监督,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