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执(从)业人员,要以提供高效、优质、规范的专业服务为宗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合法、专业、规范执业,促进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从业过程中要讲信誉、公平竞争、合法经营,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按照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项目收费。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指导、监督、检查,共同维护行业秩序与利益,维护行业整体生存环境。
第五条:为维护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行业自律公约有效实施,建立行业会员信用档案制度,并将公约会员履约考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要严格员工队伍管理。房地产经纪人、经纪人协理以及其他从业人员要在经营场所挂牌执业。
房地产经纪人、经纪人协理要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政策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素质。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业务必须由经纪机构统一接受委托。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承接不能胜任或不能按约定时限完成服务的委托。
第八条: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办事,不得弄虚作假,误导坑害客户;不得泄露委托方的商业机密;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九条: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跨机构、跨地区联合协作、共同发展、优势互补、利益同享。
第十条: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建立“品牌”战略,培养形成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带动南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更好的发展。
第十一条:禁止不正当竞争。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采取以下手段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1、无营业执照、无经营场所承揽、经营业务;
2、房地产经纪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机构执业;
3、恶意低佣竞争、扰乱市场;
4、诋毁他人、恶意挖同行执(从)业人员;
5、以不正当方式抢占房源,特别是高价抢签房源,损害同行利益;
6、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市场价格;
7、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地产交易信息、赚取差价;
8、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
9、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机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10、利用广告、网站或其他宣传手段,发布虚假信息和作不实宣传;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如违反公约禁止条款,自愿接受行业自律组织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限制网签资格,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本公约倡导人以自愿加入为原则,倡导人要举行签字仪式。
第十四条:本公约由南阳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负责解释。
南阳市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重要提示:
请各会员单位严于律己,共同遵守;相互监督,共同发展!